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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例(草案)》明確,省人民政府應當運用大數據推動統計信息化建設,積極構建統計公共信息系統和業務平臺,促進全省統計數據與其他公共數據的共建互通分享開放。省政府統計機構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全省統計信息化建設進行統一規劃,推進大數據、云計算、物聯網、空間信息技術等信息技術在政府統計工作中的應用,推動統計數據采集、加工和處理過程信息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加強統計信用建設,將統計調查對象遵守統計法律法規、履行統計調查義務的有關信息及時在政府統計門戶網站公布,并納入社會信用信息系統供公眾查詢。
同時,社會服務機構應當在受委托的權限和范圍內實施統計調查。未經委托,社會服務機構不得以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的名義實施統計調查。違者將被責令改正并給予警告,同時將被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條例(草案)》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對其組織的統計調查進行監督,對統計數據進行核查。在檢查中若發現弄虛作假等統計違法行為,可約談下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機構主要負責人;違法情節嚴重的,可由上級人民政府負責人約談下級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并責令限期整改。(記者:肖達鈺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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