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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陽一家文物商店的總經理,將一個價值30萬元的古玩瓶從公司庫房領出后,該瓶子“不翼而飛”,該經理稱,在參加拍賣會途中遭遇失竊。
這一行為,到底應認定為民事侵權、違紀,還是刑事犯罪,引起了控辯雙方的激烈辯論。
據悉,該案一審時,法院認定其構成貪污罪。被告人不服該判決遂上訴。9月23日,貴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刑事法庭對此案展開二審。

A 古玩瓶“失蹤”
“70后”貴陽男子李某,案發前任貴陽市文物商店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該機構為自收自支的國有獨資企業,約有10名員工,設總經理、書記、財務等職位。
法院查明,2014年8月,李某在未辦理任何出庫手續的情況下,以前往四川成都參加拍賣會為由,從庫房內將公司以30萬元收購的清康熙青花海水瑞獸紋棒槌瓶(簡稱棒槌瓶)取出,后李某并未參加拍賣會,也未將棒槌瓶歸還給公司,現該瓶去向不明。
兩次庭審中,李某均稱,其將棒槌瓶放置在轎車后備廂,期間車門被人撬開,棒槌瓶因此失竊,而自己當時未報警的原因,是認為自己有能力“擺平”這件事。
法院查明的事實還有,2013年1月10日,李某安排公司員工擬收購一個清代乾隆粉彩花瓶,借此從公司借款10萬元,但李某并沒有收購,而是將借款挪為個人使用,直到案發也未歸還;2014年12月25日,李某在其他領導不同意收購哥窯開片梅瓶的情況下,以個人名義從公司借款10萬元,用于收購該瓶,但至案發時這筆款項仍未歸還。
B 一審獲刑四年
棒槌瓶“失蹤”后,有人向相關部門反映此事,紀檢部門曾介入調查。2015年6月3日,時任文物商店“一把手”的李某被公安機關抓捕。
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后,云巖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挪用公款共計人民幣20萬元,貪污30萬元,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應根據數罪并罰的原則,以挪用公款罪、貪污罪追究刑事責任。
庭審中,對于2013年1月10日挪用的10萬元,李某不持異議,但是,李某認為2014年12月的10萬元不是挪用公款,此外,棒槌瓶事件,自己也不存在貪污行為。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云巖區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財物,價值人民幣30萬元,其行為構成貪污罪,應依法處罰;被告人挪用公款20萬元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3月未還,其行為構成挪用公款罪,應依法處罰。
據此,云巖區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3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20萬元;犯挪用公款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4年并處罰金20萬元。此外,責令被告人向文物商店賠償50萬元。
C 如何定性成焦點
對該判決,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訴。9月23日上午,貴陽市中院公開開庭審理此案。
就李某攜帶棒槌瓶出庫后瓶子“失蹤”行為,應認定為違紀、民事侵權,還是貪污,控辯雙方展開辯論。
李某的辯護律師表示,文物商店出具的情況說明表明,“棒槌瓶”是客戶向文物商店借款30萬的抵押物,若到期不還就由文物商店收購,截至目前仍未辦理收購手續,因此,棒槌瓶的所有權并未發生轉移,文物商店僅是因保管而占有棒槌瓶。因此,棒槌瓶并非公司財物,故不屬于公共財產,因此,李某的行為應認定為民事侵權。
此外,辯方還認為,李某于2013年12月25日借款10萬元收購文物的行為,是在公司見證下公開進行的,是李某在職權范圍內的職務行為,應該認定為一種經營行為,故不構成挪用公款。
公訴方則表示,本案中,四川省文物總店方面證實2014年8月7日的書畫展、9月28日的拍賣會,并未與貴陽文物商店產生業務往來和聯系。2014年,李某并未到成都參加拍賣會,此外,根據本案中的證人證言、收據等物證,能證明被告人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了公共財物,應認定為貪污。
庭審持續約1小時后,法庭表示,本案因案情復雜,將擇期宣判。(實習生 勾薇 記者 羅付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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