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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該《規定》共六章二十三條,分別對黨委政府、黨委職能部門、政府職能部門、部分中央在黔單位等全省各級黨委、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進行了分門別類的規定,明確生態環境保護責任劃分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原則,依法、依政策劃定,實行“誰決策、誰負責”“誰監管、誰負責”。
《規定》以清單方式明確了黨委政府承擔的生態環境保護責任,細化了各級黨委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保護責任,指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管轄行政區域內建立本行政區域內生態文明建設目標責任制、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考核評價制度,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獎勵;對工作不力、造成生態環境損害或者發生突發環境事件等嚴重后果的,嚴格行政問責。
同時,《規定》明確了黨委系統主要職能部門生態環境保護工作責任,主要是黨委組織部、宣傳部和機構編制管理部門工作責任。要求組織部門在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選拔任用工作中,按規定將資源消耗、環境保護、生態效益等情況作為考核評價的重要內容,對生態環境和資源方面造成嚴重破壞負有責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轉任重要職務,還將會同有關部門建立黨政領導干部生態環境損害責任追究制度,并組織實施。將生態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納入黨政領導干部教育培訓內容。
另外,《規定》還對金融管理部門、保險監督部門、氣象部門、海關管理部門和檢驗檢疫部門等5家中央在黔單位的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具體責任進行了劃分。(楊林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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