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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意見》日前已正式出臺,我省以2014年10月1日為改革時間點,明確各地原開展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要按照本意見即行并軌,已有規定與本意見不一致的,按本意見執行。
那么,改革范圍包括哪些?繳費標準是多少?基本養老金又如何計發?
針對大伙關心的問題,5月10日,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召開新聞發布會予以解讀。
改革目標實現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更好保障退休人員生活
本次改革旨在改變過去由財政或單位直接支付退休費的方式,建立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籌資機制,由單位和個人繳費形成基金,通過基金支付基本養老金,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的社會化養老保險制度。
在單位和個人履行繳費義務的基礎上,根據個人繳費金額、繳費年限、社會平均工資水平、退休年齡等因素確定養老金水平,實現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統一。
“我省將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結合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合理確定基本養老金的調整水平,實現全體參保人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負責人介紹,機關事業單位還將建立職業年金,作為基本養老金的補充,實現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更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改革范圍分為三種情況離休人員不納入
本次改革范圍是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具體來說,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1)按照(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根據中發〔2011〕5號有關規定分類改革后的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范圍。
(2)尚未劃分類型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按規定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3)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仍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提醒:離休人員不納入這次改革范圍,他們的離休待遇由原渠道解決。
繳費標準基本養老保險個人繳8%職業年金個人繳4%
關于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其中: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關于職業年金費用的繳納,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單位和個人職業年金繳費基數與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其中,財政全額撥款單位的單位繳費采取記賬方式。
關于繳費工資基數如何確定的問題,分三種情況:
(1)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作人員12月份基本工資)。
(2)事業單位。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含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級教師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只含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
(3)對繳費工資基數“保低限高”。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30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作為繳費工資基數。
退休待遇由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和統籌外項目組成
據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介紹,改革后,退休人員待遇由基本養老金、職業年金待遇和統籌外項目組成。
基本養老金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社會化發放。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出現支付缺口,由財政按規定籌集解決,以確保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
職業年金待遇按國辦發〔2015〕18號規定計發,由職業年金基金支付。
統籌外項目由原渠道繼續發放,主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屬于原有地方性政策規定的獨生子女加發5%退休金、省外知識分子加發10%退休金和附加補貼等,對這部分應納入地方財政保障范圍,以保持退休待遇不降低,維護社會穩定;二是屬于各地各單位自行增加的項目或提高標準的,對此,國家明確規定,仍從原渠道列支。
基本養老金計發計發分為三種情況
據了解,改革以2014年10月1日為時間點,基本養老金計發分為三種情況。
一是改革前已經退休的“老人”。
改革前已經退休的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按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
二是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
改革后參加工作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
三是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本人視同繳費年限長短和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具體辦法將由貴州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金計發辦法予以明確。
改革過渡過渡期內退休人員,對比新老辦法,待遇保低限高
關于如何實現改革平穩過渡的問題,省人社廳養老保險處表示,按照增量改革、平穩過渡的原則,從2014年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設立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
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高于老辦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2014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問答
問: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是否會擠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資金?
答:不會。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嚴格獨立,單獨建賬管理,錢不混用。
問: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答: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可按規定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問:職業年金關系如何轉移接續?
答: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變動工作單位時,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可以隨同轉移。工作人員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其職業年金個人賬戶由原管理機構繼續管理運營。新就業單位已建立職業年金或企業年金制度的,原職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隨同轉移。
問:改革前參加的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試點如何處理?
答:從2014年10月1日起,停止執行原試點政策。對于符合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其改革前在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年限作為視同繳費年限,其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剩余部分劃轉至改革后的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本人退休時,該部分個人繳費本息不計入新老辦法標準對比范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改革前已退休且改革后納入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待遇的退休人員,其改革前的個人繳費本息,除已支付部分外,由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一次性發放給本人。
作者:胡流冰川 胡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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