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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6月1日施行
電梯困人 半小時內救援
3月4日,來自省質監局消息: 《貴州省電梯安全管理辦法》以省政府令形式發布,今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辦法規定,應按期對電梯保養,電梯困人報告30分鐘內應趕到現場救援。違反規定將被處最低2000元、最高3萬元的罰款,相關政府職能部門的工作人員甚至會被追究刑責。
不按期保養,最高罰款3萬
辦法明確,電梯制造單位未按要求提供技術指導和服務的,未注明電梯及其主要零部件設計使用年限或者未按要求設置產品銘牌的,除責令改正外,并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對電梯使用管理單位,若不按期對電梯進行保養,在乘客受困電梯后不及時救援,除責令改正,停止使用相關電梯,還將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若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電梯信息要向業主公示
辦法規定,住宅小區電梯使用管理單位應當將電梯檢驗、檢測、維護保養、運行管理等相關信息向業主公示,接受業主監督;電梯出現不能及時整改消除的安全隱患或者異常情況,按規定需要停止使用電梯時,應當及時向業主公告。
電梯應及時裝設通信設施,確保電梯轎廂、井道信號覆蓋。
住宅小區電梯緊急情況如需要使用住宅專項維修資金進行電梯更新、改造、修理的,應當經當地縣級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核實,并按照程序辦理。
電梯故障, 30分鐘內實施救援辦法規定,承擔電梯維護保養的單位不得將承攬的業務分包、轉包,不得將不符合電梯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零部件用于電梯維護保養。
維護保養單位應設立固定電話作為應急救援電話,建立24小時值班制度,保證應急救援電話暢通。接到電梯困人故障報告或者事故通知后,一般應當在30分鐘內趕到現場實施救援。
作者:羅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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