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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被盜刷了銀行該負責任嗎?
省高院出臺意見,明確當事人如何承擔證明責任、何種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
儲戶張先生找到銀行,說自己的銀行卡一直在身上,密碼也未泄露,但是卡上的3萬元錢不翼而飛,要銀行承擔賠償責任。銀行往往回答:“報案!我們只能協助警方破案,賠償不可能!”這樣的遭遇不僅僅是張先生一個人遇到。那么,銀行卡被盜刷銀行有責任嗎?記者在昨日省高院舉行的新聞發布會上得到了答案。
A.審理銀行卡糾紛省高院出臺意見
隨著銀行卡的大量使用,由于銀行卡交易而引發的案件數量也不斷增長,而當前沒有專門適用于審理銀行卡民商事糾紛的法律、行政法規,全國各地法院對這類案件的裁判標準迥異,我省各地法院在審理該類案件時對如何適用法律也存在不同理解。
為正確審理此類案件,今年11月,省高院制定了《關于審理銀行卡民商事糾紛案件的若干意見》,對于因銀行卡申領、使用、注銷、遺失、被他人偽造、竊取等多種情形下,持卡人銀行卡被用于交易所造成的損失而引發的民商事糾紛案件當事人如何承擔證明責任、何種情形下承擔賠償責任等作出規定。
規定要求,賠償持卡人因銀行卡被盜刷而造成的損失,應當要求其明確主張的是侵權責任還是違約責任,并根據其明確的主張確定適用的法律規則。
B.銀行“舉證不能”,將承擔不利后果
持卡人以發卡行違約為由請求發卡行承擔相應責任的,應當根據雙方當事人在訴訟中的地位,按照下列原則合理分配舉證責任:
持卡人應當證明其持有發卡行所發行銀行卡的事實、其向發卡行領用相關銀行卡的合同或銀行卡章程、其銀行卡非因自己交易而造成損失的事實、因訟爭事由而造成損失金額的事實;
發卡行、收單機構、第三方支付機構應當提交由其持有的持卡人銀行卡被復制、被盜刷時的視頻資料、交單單據、簽購單、電子數據、監控錄像等證據材料,無合理理由拒不提交的,應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的規定,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
C.信息泄露卡被盜刷根據過錯分配舉證責任
如銀行卡系因泄露卡片信息而被他人盜刷,泄露銀行卡信息的行為多方均有過錯的,應根據各方的過錯程度及公平原則分配舉證責任。
憑銀行卡及持卡人自行設定密碼交易的,一般應當由持卡人承擔相應責任,但持卡人能證明銀行卡為他人非法持有,密碼系因發卡行的行為而被他人知曉從而被交易的,應當由發卡行承擔相應責任。持卡人銀行卡為不設密卡,持卡人能證明其銀行卡被盜刷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由發卡行承擔相應的責任,有證據證明該不涉密卡被盜刷系持卡人及發卡行混合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分配責任。
持卡人資金損失系因他人偽造銀行卡或因發卡行網上銀行、手機銀行等存有漏洞,而使他人非基于真實銀行卡進行交易的,一般應當由發卡行承擔相應的責任,但該交易持卡人亦有過錯的,應當根據過錯程度分配責任。
涉案銀行卡網上支付是通過U盾、U寶、U key等物理介質進行的交易,應當認定為持卡人本人交易或經本人授權交易。(左春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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