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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行為規范是人民群眾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為進一步規范執法行為,提高執法和服務水平,《條例(草案)》提出,從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和城市管理專業法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執法證件,方可上崗執法。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加強對協助管理人員的教育培訓、監督管理,嚴格控制協助管理人員數量,逐步降低協助管理人員的比例。同時,明確規定,協助管理人員主要從事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的宣傳、勸阻、制止違法行為等輔助性工作,不得從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工作。
《條例(草案)》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人員調查取證時,應當符合法定程序,不得以利誘、欺詐、脅迫、暴力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不得偽造、隱匿證據。通過非法手段獲取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違法事實的依據。
該《條例(草案)》還提出,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凡是無法定依據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處罰、行政強制措施;粗暴執法,給公民人身或者財產造成損害、給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造成損失;截留、挪用、私分罰沒財物或者使用查封、扣押的財物;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不依法履行職責,造成嚴重后果的;以及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將由所在單位、上級行政機關或者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執法人員違法行使職權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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