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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7日,貴州高院召開全省法院視頻會議,全面安排部署即將于5月1日實行的立案登記制工作。貴州高院院長孫潮要求結合貴州實際,積極主動作為,確保立案登記制改革任務深入推進。貴州高院副院長趙傳靈對全面落實立案登記制改革工作進行具體安排部署。
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決定自5月1日起全面實行立案登記制,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保障當事人訴權。此舉改變了過去實行的立案審查制規定,立案審查制度要求法院要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后再決定是否受理,審查內容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系、訴訟請求和證據等。
據悉,實行立案登記制后,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將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審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條規定:“對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一律接收訴狀,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收到日期。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立案。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人民法院應當予以釋明。”這一做法,旨在解決因為立案周期過長、各地掌握的立案標準不一導致的群眾“立案難”問題。
同時,對不予以登記立案的范圍也作出了界定。《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自訴不予登記立案:違法起訴或者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的;危害國家安全的;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的;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所訴事項不屬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會上,孫潮要求全省法院要提高思想認識,增強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責任感。充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用司法規制更好地統籌社會力量、平衡社會利益、調節社會關系、規范社會行為,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推進依法治省的新發展。要突出工作重點,確保立案登記制改革落到實處。
趙傳靈要求,全省法院要準確把握正確適用《關于人民法院登記立案若干問題的規定》,登記立案的前提是案件屬于人民法院依法受理的范圍,既不能人為設置或提高立案的“門檻”,也不能不分條件和標準一律登記立案。對于上訴、申請再審、刑事申訴、執行復議和國家賠償申訴案件立案,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立案。同時,要及時清理并堅決取消限制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的習慣做法和地方“土政策”,杜絕績效考核、部門利益等思維方式對登記立案的影響。為確保登記立案的程序得到嚴格遵守,全省各級法院在收到訴狀后,應主動向當事人出具書面憑證,并注明起訴人的基本信息,證據材料的名稱及數量,以及收到起訴狀的日期等;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必須予以釋明,不得未經釋明直接裁定不予受理或裁定不予立案;需要當事人補正材料的,必須書面一次性全面告知。(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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