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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將各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職責職能進行明確和固化;同時,還結合我省民族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對自治州政府依法行使地方國家機關的職權進行了規定。
《條例》積極回應當前事關民族地區發展的焦點熱點問題,并作出創新規定。比如為營造全省民族團結進步良好氛圍,規定“每年10月為全省民族團結進步宣傳教育活動月”;為推進少數民族語言文字的搶救、保護和使用,規定“加強對少數民族古籍傳承人的扶持,提供必要的傳承活動場所和經費資助,組織開展研討、展示、宣傳、交流活動,做好傳承人記錄、整理、出版有關技藝資料工作”;為推進民族醫藥發展,規定“加強民族醫藥資源的保護和開發利用,扶持民族醫藥產業,鼓勵研究、創制新產品”……
《條例》把國發2號文件中確定的建設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示范區戰略納入制度化建設,把我省促進民族工作和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行之有效的經驗和做法提升為制度設計,把發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的方針、政策和制度措施上升為法律規范。是我省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重大成果,是加強民族法制建設和豐富民族法律法規體系的一項制度創新,將為促進各民族共同進步、繁榮發展提供法治保障,為我省建設民族團結進步繁榮發展示范區發揮地方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
記者從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獲悉,《貴州省促進民族團結進步條例》將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陳曦 賈度 黃明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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