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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及其行政執法一直以來都是社會關注的熱點,在昨日召開的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上,《貴州省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條例(草案)》提請審議。《條例(草案)》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人員協助開展城市管理相關工作,但協管人員不得從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工作。
嚴格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范圍
《條例(草案)》共分為九章共七十六條。針對我省各地城市管理行政執法職責權限不統一、不明確的問題,《條例(草案)》在省級層面明確規定,省住房和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省級業務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的省級行業業務指導部門,指導和監督城市管理及其行業執法工作。市州、縣級人民政府是城市管理的責任主體,其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區域內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協管人員不得從事行政處罰
《條例(草案)》規定,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規范機構名稱、統一標志標識,統一執法文書;執法人員從事行政執法活動,應當著統一識別服裝,并做到語言文明、行為規范、程序合法;從事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工作的人員,應當經過法律基礎知識和城市管理專業知識培訓,考試合格,取得國家或者省規定的執法證件,方可上崗執法。聘請協管人員主要從事與城市管理行政執法有關的宣傳、勸告等輔助性工作,不得從事行政處罰、行政強制等行政執法工作;在調查或進行檢查時,執法人員不得少于兩人,并應當向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出示執法證件。
沒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處罰
流動攤販一直是城市管理中的老大難問題,對此,《條例(草案)》也明確,在查處無固定場所、具有流動性的經營、作業等案件中,執法部門應當對當事人進行教育、引導、告誡,并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當事人違法行為情節顯著輕微或者沒有明顯社會危害,采用非強制措施可以達到管理目的的,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不予采取行政強制措施。(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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