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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場朋友聚會,龔先生和吳小姐相識,并很快同居。之后,龔先生告訴吳小姐自己已為人夫,但此時的吳小姐表示不介意,龔先生答應每個月給她2萬元用于花銷。就這樣兩人保持長達4年的婚外戀人關系。
龔先生妻子得知此事后,龔先生便提出和吳小姐分手,雙方協議龔先生給吳小姐40萬元分手費,在吳小姐拿到分手費后得知龔先生原來還有“小四”,且對方的分手費竟高達100萬元。吳小姐一氣之下買了汽油,拿了打火機,來到龔先生的家。龔先生剛打開房門,一瓶汽油迎面潑來,熊熊烈火蔓延全身,吳小姐潑濺到自己身上的汽油也隨之燃燒,二人一起滾下樓梯。
法院認為,吳小姐放火引發火災,致一人重傷,危害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
據了解,松江區人民法院自2014年1月至2015年7月共審結6起放火案件,其中3起源于感情糾葛。因為放火罪侵犯的是公共安全,社會危害性大,屬重罪,放火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法定起刑點就是10年有期徒刑,吳小姐因為有自首情節,故對其減輕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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