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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因搶奪鉛筆,8歲的二年級學生小明(化名)不小心將后桌小剛(化名)的眼睛戳傷,小剛被鑒定為七級傷殘。今年三月,小剛的父母將小明和學校告上法庭,要求兩被告連帶承擔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9萬余元。應被告學校的申請,法院依法追加某保險公司為第三人參加訴訟。小明和小剛是否存在過錯并為此承擔相應責任?涉案學校是否有過錯?第三人保險公司是否應當在保險限額內替學校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近日,黃平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理了此案。
●小學生嬉鬧刺傷后桌眼睛,傷者索賠19萬余元
8歲的小剛和小明都是某鄉鎮中心小學的二年級學生,坐位前后相鄰。2014年3月26日13時30分左右,坐在前排的小明反身從坐在后排的小剛的課桌上拿了小剛的鉛筆在手中玩耍,小剛讓小明還鉛筆,小明不還,小剛便從小明手中搶回鉛筆,在搶回鉛筆過程中,小剛右眼被鉛筆筆尖刺中,小剛因疼痛當場哭泣,當時在教室看到和聽到上述情況的其他幾個同學,向之后來到教室的數學老師反映了小剛被鉛筆刺中右眼的情況。
數學老師在簡單了解相關情況后,認為小剛傷得不嚴重,未將小剛被鉛筆刺中右眼的情況通知家長和向學校領導報告。當晚,因小剛住校,其家人未知曉其眼睛受傷情況,小剛也未提出要求讓老師送其到醫院治療。
第二天上午上第三節語文課時,語文教師(班主任)發現小剛伏在課桌上,且眼睛紅腫,經詢問和觀察得知了小剛頭一天被鉛筆刺中右眼的情況,但也認為小剛的傷勢不嚴重,未通知家長和向學校領導報告,只是在下課后拿了20元錢給小剛讓其自行到街上找其姑媽帶他到醫院治療。因當地醫院醫生認為其眼睛傷情嚴重,需到縣醫院就診,小剛隨即被送往縣醫院后轉至凱里市人民醫院治療,因傷勢嚴重,第二天凌晨一點又轉至省人民醫院,經該院門診醫生建議后當即轉至廣州中山大學附屬眼科醫院治療。
出院后,小剛的父母說,因被刺傷,孩子右眼視力從正常視力下降到0.02,2014年12月16日被鑒定為七級傷殘。今年三月,小剛的父母在和校方、小明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將兩被告一起告上法庭,索賠醫療費、護理費、殘疾賠償金等共計19萬余元。
*各持己見,被告認為原告應負主要責任
被告辯稱,原告訴稱其右眼被小明刺傷的說法完全不是事實,事實上是原告自己誤傷造成的。事發當天小明拿原告小剛的鉛筆來用,當時小剛也沒有反對,過一會小剛從后面站起來要筆時,由于用力過猛拿鉛筆的右手就直接戳向眼睛。被告認為原告的傷害后果與被告有關聯,但僅僅限于起因,這既可以說是意外,也可以說是小剛自傷,對此,小剛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意外發生后,學校墊付了三萬三千元醫療費。
*校方辯稱學生爭搶鉛筆出意外,與學校無關
小剛的父母認為,小明作為直接行為侵權人,因為沒成年,依法應由他的法定監護人承擔相應責任。校方在小剛表現不適的情況下沒有及時發現,且發現后拖延治療,理應和小明一同承擔賠償責任。校方則在法庭上大呼冤枉。
被告校方辯稱,原告所受傷害,完全是因其與被告小明玩耍嬉鬧所致,純屬意外傷害,二人皆存在過錯,其法定監護人均應對此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且學校已對學生盡到了相應的安全教育義務和責任,對原告所受傷害在發現病情第一時間采取合
理方式告知其親屬,不存在其所述教師不負責任導致其治療延誤的情況,因此,學校沒有任何過錯和責任,依法不承擔任何民事賠償責任。即便要賠償,也應當依據與第三人簽訂的保險合同約定,由第三人承擔校方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意外發生后,學校墊付了三千元醫療費。
*標準不一,第三人保險公司對司法鑒定提出異議
保險公司對原告自行委托的傷殘等級鑒定意見書適用工傷評定標準進行的傷殘等級鑒定不予認可,因為保險公司與原告不存在勞動關系,只與被告學校存在合同關系,保險公司只依據合同對受害者進行賠償。隨后,保險公司向法院申請重新鑒定,經原、被告同意后法院依法委托鑒定部門參照《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重新鑒定,原告的傷殘等級被鑒定為八級傷殘。
*原被告各擔一成,校方被判賠7.7萬余元
這起意外中,小明和小剛是否存在過錯并為此承擔相應責任?涉案學校是否有過錯?從本案查明的事實來看,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拿走其鉛筆玩耍,行為上與原告后來眼睛受傷有因果關系,被告存在一定過錯,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原告在被告拿走其鉛筆后,不是向老師反映要回鉛筆,而是徑直從被告手中奪回,在此過程中導致右眼被鉛筆筆尖刺傷,且眼睛受傷后一直到第二天上午班主任發現其眼睛受傷前,也未主動向老師要求送其到醫院醫治,對此,原告自己也存在一定過錯,也應承擔相應的責任。原告小剛受傷時只有八歲,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根據我國侵權法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
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涉案學校雖然提供了學校管理規章制度、校務日志、班主任工作手冊等證據,但這些證據都只是停留在紙面上,不足以證實學校履行了教育、管理職責。小剛受傷后,學校當班老師沒有引起足夠的注意,沒有及時將情況告訴小剛的家長,也沒有及時送醫救治,這些足以證明學校沒有盡到教育、管理職責,被告學校存在過錯,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一審認定小明擔責10%,小剛承擔10%,校方擔責80%。經審查,小剛的損失最終被確定為122379.32元。
近日,黃平法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扣除校方和小明家長分別墊付的33000元、3000元醫療費,學校和保險公司還應分別賠償小剛5360元和71781.39元。在承辦法官積極聯絡下,原告在判決生效前夕領回全部賠償款項。(沈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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