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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網民晏某某編造題為“昨晚興義一名女學生出事,太恐怖了”的虛假信息在微信中傳播被網警抓獲。在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的指導下,依據相關法律規定,12月11日,公安機關予以其行政拘留5日的處罰。
虛假信息稱,興義有個大學女生參加一個朋友的生日慶祝活動,酒后醒來發現自己處于浴缸中,而腎臟被偷了。經查,此消息最早于2008年出現在外省某網站上,造謠者發布時僅僅改了個地名。被抓獲后,當事人晏某某對造謠一事供認不諱,承認該條信息是她從網上下載、編輯的虛假信息,目的是提高關注度,為微信營銷作準備。
省互聯網信息辦公室提醒廣大網民,“文明上網、依法上網”是作為一名公民應具有的基本素質,健康、清朗的網絡空間需要大家共同來營造,堅決杜絕網絡十類違法違紀信息出現,依法打擊各種網絡犯罪行為。作為公民應文明上網、依法用網、規范自己網上行為。互聯網企業必須嚴格依照法律法規特別是互聯網管理法律法規從事互聯網活動,絕不能利欲熏心、為一己之私開展互聯網違法違紀行為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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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上誹謗和造謠 情節嚴重將入罪入刑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為依法、準確打擊網絡犯罪,最大限度地保護廣大網民的合法權益,維護網絡正常秩序,國家司法部門作出了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明知是編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于2013年9月9日公布了:“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解釋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捏造事實誹謗他人”:一是捏造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二是將信息網絡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內容篡改為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的;此外,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情節惡劣的,以“捏造事實誹謗他人”論。
與此同時,司法解釋還明確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行為的入罪標準,即“情節嚴重”的認定問題。解釋明確,利用信息網絡誹謗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節嚴重”:一是同一誹謗信息實際被點擊、瀏覽次數達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轉發次數達到五百次以上的;二是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精神失常、自殘、自殺等嚴重后果的;三是二年內曾因誹謗受過行政處罰,又誹謗他人的;四是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根據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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