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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12月3日中午,貴州省玉屏縣森林公安派出所接到大龍毒品檢查站電話稱,在大龍高速收費站查獲一輛裝有熊掌的皮卡車。接報后,派出所民警迅速出警,對該車輛進行檢查,共查獲熊掌4只共計23.45公斤。
經查,犯罪嫌疑人康某于今年11月28日為購買礦石由云南省瑞麗市偷渡至緬甸境內,在一市場看到有熊掌出售,便以2000元的價格商議購買,并于當日由緬甸人偷運入境,后在瑞麗市進行交易。
犯罪嫌疑人康某交待,11月29日,他自行駕車將購買的熊掌從瑞麗運至香格里拉,其后將熊掌偽裝,并于12月2日從香格里拉出發,準備運往湖南省冷水江市自己食用。當車輛途經貴州省境內的玉屏縣大龍高速收費站時,康某被公安機關查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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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收購、運輸、出售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制品罪,是指違反野生動物保護法規,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41條第1款規定:“非法獵捕、殺害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的,或者非法收購、運輸、出售國家重點保護的珍貴、瀕危野生動物及其制品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彭紹龍 趙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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