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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方案》規定,生態移民主要以居住在深山區、石山區特別是石漠化嚴重地區的貧困農戶為搬遷對象,原則上,以整村(自然村)搬遷為主。但因采礦沉陷、開發占地、工程建設征地等原因需要搬遷的農村人口和城鎮規劃區、園區規劃區內農村人口,不得作為扶貧生態移民搬遷對象。
《方案》對移民住房條件做出規定,要求符合防災減災、節能減排的要求;進入縣城、產業園區安置的,按人均15—20平方米、戶均80—120平方米標準,實行統規統建,原則上不得超過六層。進入小城鎮(集鎮)安置的自建住房,執行戶均建房占地面積不超過80平方米。每戶移民配套建設一個門面或攤位、柜臺。同時,為保障生態移民就業,《方案》規定,符合條件的扶貧生態移民如自主創業,可享受當地創業優惠政策,申請就業小額擔保貸款,由財政全額貼息。公益性崗位重點向扶貧生態移民傾斜,優先安排“4050”移民人員和就業困難的家庭成員。 (記者劉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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