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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了解,《意見》提出,建立涉及銀行業、金融機構、金融債權案件專項執行督辦制度,由貴州銀監局授權,貴州省銀行業協會負責,統一向貴州高院提供需要專項督辦的銀行業金融機構執行案件清單。貴州高院根據貴州省銀行業協會提供的案件清單,對執行中遇到阻礙的、標的金額在1000萬元(涉及農村、農業方面為 500萬元)以上的金融債權案件都要進行專項督辦。《意見》明確規定,貴州高院與各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查詢、凍結、扣劃被執行人銀行存款期間所產生的相關法律文書、反饋文書均采用電子簽章確認,經電子簽章確認的文書法律效力等同于書面蓋章的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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