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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規定,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具體的職責調整為:將原省物價局承擔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委員會“研究擬訂人口發展戰略、規劃及人口政策”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省扶貧生態移民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劃入省水庫和生態移民局;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省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劃入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將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承擔的省級公共機構節能管理工作和推進、指導、協調、監督全省公共機構節能工作職責劃入省機關事務管理局。
經過職責調整,在原省物價局承擔的職責劃入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后,將承擔編制和執行價格調整改革規劃;擬訂并組織實施價格政策,監督檢查價格政策的執行;管理國家、省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監測、預測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水平及變動趨勢;監管實行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和服務價格;負責全省價格監督檢查等工作。同時,原省物價局所屬的省價格監督檢查局更名為省價格監督檢查與反壟斷局,為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直屬正處級行政機構。
對此,《規定》要求省發改委進一步深化價格改革,政府定價范圍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業、公益性服務、網絡型自然壟斷環節,提高透明度,接受社會監督。及時修訂調減政府定價目錄,減少政府定價,條件具備的要堅決放開,暫不具備條件的要加強成本調查,并建立更能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完善價格改革配套機制,保障低收入群體生活水平。 (記者段昌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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