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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5月1日前投入運行或者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的火電、水泥、鋼鐵建設項目企業法人單位,今后排放的二氧化硫(SO2)和氮氧化物(以NO2計),將實行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
省政府近日批復,原則同意《關于報請批準貴州省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試點實施方案》。根據方案,2014年5月1日前投入運行或者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審批的火電、水泥、鋼鐵建設項目企業法人單位,申請排污權指標的新(改、擴)建項目所在企業法人單位和排污權儲備管理單位成為交易主體,排污權交易指標是交易主體通過減排措施形成的結余部分。
排污權指標實行先儲備、后交易。新(改、擴)建項目所需的排污權指標,可通過政府出讓、市場交易或企業內部調劑等方式有償取得。根據排污單位申請和排污許可證確定的期限進行一次性購買,以5年為一個購買周期。新(改、擴)建項目自購買排污權5年后仍未開工建設的,其排污權指標由儲備單位無償收回。
2014年5月15日開始,對納入試點范圍的現有企業法人單位進行初始排污權分配,并換發排污許可證。積極推進排污權市場交易。2015年12月,組織對排污權有償使用和交易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進行評價。(記者 李朝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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