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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實施辦法》3月1日起施行
有了保證金 不怕你欠薪
為規范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支付務工人員工資行為,保障務工人員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省長陳敏爾近日簽署省人民政府第151號政府令,公布我省《建設工程務工人員工資支付保障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將從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我省行政區域內的建筑、交通運輸、水利、電力、通訊、市政、礦山等建設工程項目施工單位,應當按工程造價的2%向工資保障金專戶存儲工資保障金;工程造價超過5億元不足10億元的,超過部分按0.5%存儲工資保障金;工程造價10億元及以上的,超過部分按0.1%存儲工資保障金。單個建設工程項目存儲工資保障金不低于5萬元。
施工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無故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人數20人以上或者拖欠、克扣工資總額20萬元以上的;(二)因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導致發生20人以上集體上訪、集體停工、阻工等突發性事件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三)支付務工人員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四)經審核批準不需存儲工資保障金后出現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行為的。應當自行為發生之日起1年內,按工程造價的3%-5%存儲工資保障金。
連續3年在全省范圍內無失信記錄的施工單位,經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公示無異議后,不需存儲工資保障金。
有施工單位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的;分包方拖欠、克扣務工人員工資的;其他依法應當支付而未支付務工人員工資三種行為之一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可以使用其存儲的工資保障金用于支付務工人員工資。施工單位存儲的工資保障金被依法用于支付務工人員工資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劃支后30日內補足;建設工程項目實行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存儲工資保障金。
《辦法》還規定,施工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存儲或者補足工資保障金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存儲,逾期仍不存儲的,按應存數額5%以上10%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罰款金額不足5萬元的,按5萬元處罰。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每年通過省級媒體公布1次不需存儲工資保障金的施工單位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王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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