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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法院今年有大動作
鼓勵假釋 限制減刑
昨日,省高院舉行新聞發布會,向媒體通報:2011-2013年全省法院開展減刑假釋的情況,近三年,省高院未辦假釋案件,從今年起全省法院將逐步開始限制減刑比例,鼓勵實施提高假釋比例。
據了解,全省法院2011年辦理減刑案件878件,2012年辦理986件,2013年辦理929件。由于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中,多數系累犯或者系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者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罪犯,依照刑法規定不得假釋,所以全省法院近三年沒有辦理假釋案件。
省高院審監一庭劉昌杰庭長介紹,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公布了《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一次減刑的最高幅度、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等作了規定,但僅憑此解釋辦案尚缺乏可操作性。
2013年,貴州省法院經過調研,并在充分聽取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關于辦理減刑、假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在假釋案件方面,2014年全省法院將逐步開展限制減刑比例,鼓勵實施假釋。針對擬呈報假釋罪犯,細化了“沒有再犯罪危險”的標準。為擴大假釋適用,逐步減少減刑適用,針對“沒有再犯罪危險”或者原犯罪情節較輕社會危害相對較小的“被判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老年、身體殘疾、患病罪犯;過失犯罪的;防衛過當、避險過當的;中止犯罪的;被脅迫參加犯罪的;被害人諒解且對罪犯假釋無異議的;罪犯的近親屬生活不能自理,確需罪犯本人照顧的;因喪偶、配偶被判刑或者其他意外因素等導致家庭生活確有困難,犯罪前一起生活的親友確需本人繼續撫養、贍養的”,依法適當放寬了呈報假釋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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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釋,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
我國《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的,可以假釋。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作者: 李昊 柴可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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