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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劉某訴稱,她婚后育有一女,第一胎順產沒有任何問題,第二胎于2013年1月懷孕,在懷孕期間未發現異常情況。到2013年10月20日已近預產期,劉某來到慶陽市某醫院進行超聲波檢查,結果是“宮內孕,單活胎,頭位妊娠,羊水較少”。2013年10月24日,她又去了其他醫院進行了相關項目的檢查,結果一切正常。她于2013年10月25日下午到該醫院住院,住院后各項檢查也是一切正常。當晚8時,她進入產房分娩。在分娩過程中,主治大夫多次給她注射縮宮素,并且在她的腹部使勁擠壓。孩子無法產出,大夫建議進行剖腹產,她的丈夫便同意實施剖腹產手術。但剖腹后,發現胎兒已經死亡,她的子宮也被切除。之后,她向西峰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被告慶陽市某醫院賠償她殘疾損失及精神損失20萬元。
經慶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司法技術處委托某司法醫學鑒定所鑒定,鑒定意見為:慶陽市某醫院在被鑒定人劉某住院待產、分娩過程中存在過錯;其過錯與被鑒定人劉某子宮破裂、胎死宮內、子宮切除存在因果關系;該醫院在本案中損傷參與度評定為85%。西峰區人民法院認為,根據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七條規定:“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原告劉某到被告慶陽市某醫院分娩,原、被告之間形成了醫療服務合同關系。原、被告是在醫療服務過程中發生糾紛,原告劉某有權選擇主張被告慶陽市某醫院承擔侵權責任。(西部商報 記者 宋芳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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