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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女士與張先生于1999年相識,后雙方一直保持情人關系。2012年,張先生與王女士簽訂《和解協議》,雙方約定張先生自愿補償王女士150萬元,并于2013年年底前支付。因張先生未支付協議款,王女士告到法院。
開庭時,張先生的妻子劉女士作為第三人參加庭審。
王女士說,她一直以結婚為目的與張先生交往,后來才知道他有了家庭,為此自己的身體及精神上均遭受巨大損害,雙方因此達成《和解協議》,張先生應該履行該協議。
張先生則稱,二人相識時,王女士就知道自己有妻子和孩子,他和王女士的關系是非法的,而且,自己是在被脅迫的情況下才簽訂《和解協議》,這份協議應屬無效。
劉女士認為,“情人關系”不受法律保護,王女士索要的150萬元,屬于夫妻共同財產,沒有自己許可,張先生也無權支付。
法院審理認為,張先生在與劉女士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王女士長期保持不正當的兩性關系,違背人倫道德及公序良俗,侵犯了劉女士的合法權益。對此,張先生與王女士均有過錯,雙方就解除這種不正當關系,以及因此由張先生以金錢方式給予王女士身體、精神及今后生活費用的補償所簽訂的協議,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及第三人利益,應屬無效。最后,法院駁回了王女士的訴訟請求。(記者 高健 通訊員 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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