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熱線:0855-8222000
60歲的崔愛國是北京人,大學文化,2000年5月擔任豐臺區人防辦主任,2007年起任民防局局長。
法院一審查明,2007年,崔愛國為北京星河城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宜澤隆物業管理有限公司,在租賃和使用人防工程中謀取了不正當利益,后在換購豐臺區鎮國寺北街8號院一套房屋時,收取兩公司給予的104萬余元。
2005年至2011年間,
崔愛國利用職務便利,為女子賀某承租人防工程提供幫助,先后收受賀某出資60余萬元購買的豐臺區風荷曲苑住房一套、出資140萬元購買的豐臺區璽萌鵬苑住房一套。2012年8月15日,崔愛國被抓獲。
受審時,崔愛國對于收受兩家物業公司賄賂的指控沒有異議,但稱涉及賀某的受賄指控不屬實。他稱,自己于2003年底經某領導介紹認識了小他18歲的賀某,2005年兩人發展為情人關系,并談婚論嫁。崔愛國說,他和妻子感情不好,曾幾次想離婚,都因孩子沒有離成。2007年,他和賀某同居后,將自己全部存款、賣房款以及工資卡等都交給對方保管,賀某買房是幫他投資理財。
賀某則稱,兩人是行受賄關系,她從2003年起開始做人防工程,通過崔愛國等人的幫助在豐臺區承租了16處人防工程,有12處轉租出去,這些年凈利潤有1000多萬元。
崔愛國曾經的領導和下屬做證說,賀某沒有人防工程使用證且按規定人防工程不能轉租,但有崔愛國關照,他們不會認真審核賀某的承租資質。賀某承租的人防工程因擾民遭投訴被要求關停時,崔愛國多次協調不讓關停,有同事想要處罰賀某,還被崔愛國批評過。
一審法院鑒于崔愛國親屬能夠積極為他退繳贓款等情節,對崔愛國酌予從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12年。宣判后,崔愛國提出了上訴。他認為,認定其受賄所依據的房屋價格鑒定價值數額有誤,他和賀某是同居關系,對方為其購買的房屋不應認定為受賄,請求從輕處罰。
市高院指出,一審判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量刑適當,應予維持。
凡本網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的所有作品,均為黔東南信息港合法擁有版權或有權使用的作品,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摘編或利用其它方式使用上述作品。已經本網授權使用作品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并注明“來源:黔東南信息港”。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凡本網注明“來源:XXX(非黔東南信息港)”的作品,均轉載自其它媒體,轉載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網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