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在施工中溺亡 用人單位被判賠償45萬元
作者:發表于:2014-01-13 09:48:57『 來源:中國甘肅網 』
員工溺亡用人單位賠償45萬元
2010年11月13日,永登縣農民陳某在興盛達路橋公司承包的文縣天引橋電站施工過程中,溺水失蹤。1年后,經陳某的妻子申請,城關區法院下發民事判決書,宣告陳某死亡。2012年5月,經蘭州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陳某為工傷。后經勞動仲裁部門裁定,興盛達路橋公司一次性支付陳某家屬經濟損失45.2萬元,并支付陳某之子撫恤金每月802元,直至18周歲。興盛達路橋公司不服裁定及法院一審判決,于1月9日向蘭州中院提起上訴。
城關區法院審理認為,陳某是興盛達路橋公司的員工,其在施工時發生事故死亡,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認定為工傷,作為用人單位應當承擔相應的工傷保險責任,據此判決支持裁決書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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