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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暫行辦法》共六章二十七條,于2014年7月10日公布之日起施行。《暫行辦法》對該縣“三公”經費監督檢查的對象、內容范圍、主要方法、責任追究作出了明確規定。規定“三公”經費監督檢查的對象是管理和使用“三公”經費的縣直部門、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鄉鎮人民政府及所屬站所、使用財政撥款及財政性資金的單位。監督檢查的主要方法有自查自糾、重點監控、重點審計、信訪受理等。
《暫行辦法》規定縣紀委(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為“三公”經費監督檢查的執行機關,并對各自的監督職責作了具體規定。《暫行辦法》還公布縣紀委(監察局)、縣財政局、縣審計局的監督舉報電話,歡迎社會各界群眾對“三公”經費違規使用情況及監督檢查工作情況進行監督舉報。
《暫行辦法》的出臺,為雷山縣有效加強“三公”經費監管工作提供了長效制度依據。(余國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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