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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近日,黎平法院審理一起“最年少”的搶劫案。三被告分別被判刑。
據了解,被告人楊某某(男,1998年9月29日出生)、石某(男,1999年8月25日出生)和石某某(男,1999年7月13日出生)三人是某鄉鎮中學的學生,受社會不良風氣的影響,三人于2014年4月20日晚11時許到黎平縣某小學學生宿舍,使用暴力和暴力相威脅手段搶劫某小學學生財物,得人民幣42元,全部用于個人消費。事后,家長為他們退賠了被害人的損失,并帶他們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
黎平法院經審理認為,三被告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使用暴力和威脅手段搶劫他人財物,三人的行為已構成搶劫罪。被告人楊某某、石某、石某某進入學生宿舍搶劫學生財物,在搶劫過程中對被害人實施毆打,在學生中造成不良影響,應依法予以打擊。
考慮到三被告人案發后在家人的陪同下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且作案時三人系未成年人,依法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本著“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決定對三被告人減輕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相關規定,對被告人楊某某、石某判處有期徒刑六個月,判處石某拘役四個月。(黎平縣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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