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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網訊 “交通事故發生后,理應好保護現場,積極營救傷者。交通事故發生后,駕車逃逸,于情于理于法都不容。”4月23日,屏縣人民法院再次開庭審理被告人阿堅(化名)交通肇事罪一案,當庭作出判決,被告人阿堅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2014年1月14日20時許,被告人阿堅飲酒后駕駛車,由錦屏縣隆里鄉往錦屏縣城方向行駛。當晚21時許,車輛行駛途中,碰撞醉酒坐在公路上的被害人阿同(化名)。被告人阿堅強未停車查看現場,亦未向有關部門報案,駕駛車輛逃離事故現場,造成被害人阿同當場死亡的交通事故。錦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對此次事故進行了責任認定:阿堅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阿同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案發后,阿堅與被害人阿同家屬自愿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阿堅一次性賠償被害人阿同家屬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等費用共計240088元(已全部付清),取得了被害人家屬的諒解。
庭審中,錦屏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提交工作意見書一份,要求對“被告人阿堅從重判處”的建議;被害人阿同的家屬則提出要求對“被告人阿堅不判監外刑但可從輕判處”的建議。
法院根據案件事實,綜合控辯雙方的辯護意見,結合賠償協議書及被害人家屬建議,一審法院遂依法判處被告人阿堅有期徒刑三年。(劉榮廷 楊正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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