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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30日,貴州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貴州省森林防火條例》,《條例》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在森林內吸煙、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煙花爆竹、祭祀上墳燒紙、放孔明燈等行為被明令禁止。該《條例》共4章43條,其中明確了每年2月為全省森林防火宣傳月。
對于森林防火違規行為,《條例》明確了法律責任。對破壞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標志、宣傳碑(牌)、瞭望臺(塔)、隔離帶等設施設備的,依法賠償損失,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此外,禁止攜帶火種和易燃易爆物品進入森林防火區。禁止在森林內吸煙、使用明火、野炊、燃放煙花爆竹、祭祀上墳燒紙、放孔明燈等行為。并規定在森林防火期內,從事燒灰積肥等農業生產性用火的,用火單位或個人應當在用火之前告知所在地村(居)民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應當督促用火單位或者個人采取相關防火措施。
《條例》規定,凡違反條例規定,有以上行為之一的,未引起森林火災的,鄉、鎮人民政府可以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提請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對個人并處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引起森林火災尚不構成犯罪的,責令期限更新造林,對個人并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記者 程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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