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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某華是興義市黃草街道辦事處某村五組人,生于1988年5月19日,現年25歲。2013年6月3日11時許,被告人黃某華竄至興義市南環路新時代花園B區A—22棟處,翻窗進入被害人吳某某家二樓臥室,竊取得吳某某家存放于床頭柜處的現金人民幣79元。被告人黃某華在盜竊的過程中被發現后從吳某某家二樓樓頂陽臺跳樓逃跑,后在新時代花園別墅區南面圍墻外被抓獲。案發后,公安民警已將被告人黃某華所盜財物追回發還被害人吳某某。
雖然被抓,被告人黃某華以為最多關他幾天,罰點款就可以放他出來了,因為他盜竊的金額很少,而且都還給了被害人,沒想到卻被判了一年的有期徒刑。事實上,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就對入室盜竊犯罪作了規定。
興義市人民法院副院長朱維文:“關于入室盜竊在以前我們的司法解釋里面有規定,但是以前的司法解釋它限定了一個盜竊的次數,《刑法修正案》(八)修訂以后它將入戶盜竊作了界定,就是說行為人只要進入公民的住宅,目的是為了去盜取公民的財物,無論數額大小一律以定罪處罰。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4條的規定,對入戶盜竊的可以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就我們宣判的黃振華入戶盜竊一案,雖然他只盜得了79塊錢,由于入戶盜竊它不僅是侵犯了公民的財產權,還侵犯了公民的安寧權,這類犯罪極易轉化成入戶搶劫、強奸等暴力犯罪,因此,他雖然只盜了79塊錢,我們法院依法對其判處有期徒刑1年,也體現了人民法院對這類盜竊案件的打擊力度。”
為了讓黃某華心服口服,辦案法官找來新的《刑法修正案》,讓黃某華仔細閱讀。黃某華此時對自己的行為也后悔不已。
記者:你后悔不
犯人:后悔
記者:你是讀過書沒有
犯人:讀過的
記者:文化程度是好多(什么程度)
犯人:初中程度
記者:你平時看法律書不
犯人:看
記者:對刑法這些了解不
犯人:還不是很了解
記者:79塊錢被判一年的刑,你怎么想這個問題的,你心里面服不服
犯人:當時的時候是不服的,然后看了新的刑法以后,然后就服了。
除了入室盜竊,新的《刑法修正案》(八)對扒竊等犯罪行為也作了規定。
興義市人民法院副院長朱維文:“在我們生活中,還有比如扒竊,在公交車上扒竊,刑法也作了規定,同樣可以判處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此作為每一位公民必須遵守國家的法律規定,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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