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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日《老年人權益保障法》正式實施,不常回家看老人被認定違法,引起了社會廣泛的關注和討論。不少常年在外地工作的人也有“委屈”,并不是不想回家,而是假期太少。揚子晚報記者注意到,正是在這樣一個背景下,“探親假”這一存在了32年的假期提法又重回公眾視野。
原來,還有個“探親假”可以休
理論上,與帶薪年假不沖突
假期太少,成為不少在外工作的年輕人不能常回家看看的一個制約。 揚子晚報記者采訪了解到,探親假其實已經存在32年了。“1981年,為了保障職工探望遠居異地的親屬,國務院出臺了《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同一年,江蘇省人民政府也出臺了實施細則。”省勞動監察總隊總隊長經洪斌告訴揚子晚報記者,當時還是計劃經濟時代,當然,也沒有節假日和帶薪休假,交通也很不便捷,所以國家出臺了這樣一個規定,即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如果他們與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就可以享受探親假:其中,職工探望配偶、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探親假期分別是每年30天、每年20天和每4年20天。
經洪斌透露,這么多年下來,許多政策被清理、被改變,但的確“探親假”一直沒有被明文廢止過,換言之,這個“假”被保留了下來,理論上,符合條件的依舊可以享受這個福利,而且,與帶薪年假、法定假日都不沖突。
“探親假”一直不尷不尬
最大的原因是勞動法里沒提及
“探親假”你休過沒有?揚子晚報記者在調查中發現,盡管歷史頗為“悠久”,可知道探親假的人卻是越來越少。省人社部門的一位相關負責人坦言,事實上“探親假”的處境一直不尷不尬,“199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頒布,而探親假早于勞動法13年頒布實施,也許是中國的社會情況發生很大變化的原因,勞動法對勞動者享受休息休假權的規定中,有節假日、帶薪年休假,可就是沒有探親假。所以就兩難了,沒明文說廢,但真有人要休,單位多半也不樂意”。
“探親假”起碼20天
記者調查:多數人也不敢休
“第一次聽說還有這個假期!”南京徐莊軟件園一家科技公司的品牌策劃師王先生告訴揚子晚報記者。
揚子晚報記者在調查了十幾家用人單位后發現,外企、民企等單位的員工幾乎享受不到探親假的待遇,而事業單位、國家機關能享受探親假的,卻“從來沒休過”、“休不起”。
“真能落實那個假,我可能也不敢休。”在南京做了多年人力資源工作的翁經理說,現在行業普遍底薪低,收入主要靠績效,不在崗時間太長收入肯定會少。做了6年公務員的童女士也表示自己不打算休探親假,“哪怕這個假是帶薪的,但請假一定會耽誤手頭上的工作,總覺得會對升職有影響”。
這些假期都是你的福利
一般性休假: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法定節假日:
勞動法規定:元旦、春節、國際勞動節、國慶節等法律、法規規定的休假節日。
職工帶薪年休假
勞動法規定:國家實行帶薪年休假制度。勞動者連續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2007年國務院發布《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詳細規定,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婚假:
根據《婚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江蘇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規定,職工結婚可享受婚假。1、按法定結婚年齡(女 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2、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夫妻雙方晚婚的,雙方享受;一方晚婚的,一方享受;3、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視路程遠近,另給予路程假;4、在探親假(探父母)期間結婚的,不另給假期;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婚假期間視為出勤,不影響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
產假:
勞動法規定: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
哺乳假:
2012年4月18日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的勞動時間內為哺乳期女職工安排1小時哺乳時間;女職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天增加1小時哺乳時間。
病假:
根據勞動法制定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揚子晚報記者 王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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