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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神贍養是老年人權益保障的重要維度,具有可訴性
事實上,自新法發布以來,對“精神贍養是否可訴”存在不同的聲音。有的人認為,精神上需要慰藉的贍養,由于其內容的主觀性,應以道德進行調整。如何看待這些觀點?
“精神贍養的判決和執行,確實比物質贍養的判決和執行要復雜、麻煩得多。但司法機關不能因此而否認精神贍養的可訴性,在老年人權益保護領域缺位。”袁挺院長表示。
據了解,瑞典、芬蘭等北歐福利國家的法律中都有關于子女對父母精神贍養的具體要求。如,規定了子女與父母的居住距離,每年、每月、每周甚至每日應當與父母接觸的時間和次數,子女與父母談話的忌語都受到限制,從立法上保證贍養行為的質量。
在我國,隨著生活水平不斷提高,老人對子女經濟供養方面的要求越來越少,越來越多的老人更加注重精神層面的需求。由于缺少精神寄托和情感交流,不少老年人常常在孤獨、寂寞中憂郁成疾。因此,老年人精神贍養問題也越來越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
精神贍養的重視程度和可操作性在新法中得到了強化。新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第十八條指出:家庭成員應當關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視、冷落老年人。與老年人分開居住的家庭成員,應當經常看望或者問候老年人。
袁挺認為,精神贍養并不只是簡單的“常回家看看”,還應當包括不對老人制造精神痛苦或精神虐待。“根據我們的分析,至少下列幾個方面的精神贍養,完全具有可訴性:1.物化的精神贍養;2.必要的探望;3.子女有條件者,老人要求與子女共同生活;4.子女‘分爹分媽’贍養,當子女有條件時,老人要求夫妻共同生活;5.子女限制老人精神生活或自由,老人要求排除妨礙;6.子女對老人精神虐待,老人要求停止侵權,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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