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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6日消息,最新一期的《學習時報》刊出署名姚瑞平的文章《推動官員問責制的實施與完善》。文章指出,近些年,黨中央、國務院在這一系列重特大責任事件中處理過程中,采取了果斷措施,嚴肅查處事件的肇事者和責任人,充分展示了一個負責任政府的形象,也讓群眾看到失職問責已經成為監督百官的利器。
文章說,面對問責風暴,問責的標準究竟是什么?免職之后的官員究竟該何去何從?面對免了領導,卻免不了的事故,行政問責又該如何能有更好的效果?這些問題都值得我們進行理論探討和實踐摸索。當前,要按照黨中央、國務院的要求,以推進責任政府為目標,按照“權責統一、依法有序、民主公開、客觀公正”的原則,加快建立“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綜合發揮行政問責的事前防范、事中監督和事后追究功能。
文章說,全國各地在積極探索建立行政問責制的實踐中也取得了一些經驗,不少地方政府相繼制定了問責制度。如2003年,四川省政府公布了官員引咎辭職規定,長沙市政府推出了行政問責制,南京市政府先后制定了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辦法。2004年,重慶市、大連市政府相繼實施了政府部門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2005年,海口市政府出臺了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2007年,鄭州市出臺了政府行政首長問責暫行辦法,深圳市出臺了政府部門責任檢討及失職道歉暫行辦法。2009年,南京市出臺黨政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廣州市頒布了領導干部問責暫行辦法,等等。
文章指出,一旦發生重大事故(事件),都必須負責,必須接受追究。以往存在的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只對基層問責,不對高層問責等現象不復存在。只要出了人命關天的大事,無論是誰,職位高低,政績大小,失職必須被問責。問責已從非常時期的非常措施逐步走向常態化、制度化,責任政府的理念深入人心。
文章說,我國在探索行政問責的實踐中雖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社會的廣泛關注,但在實施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
——行政權力和責任相對模糊。各級政府和政府部門之間職責和權限,以及不同層級官員之間的責任劃分還不夠清楚,出了事由哪級政府、哪些部門、哪些領導來承擔責任,具有不確定性。
——問責的內容還比較局限。問責的內容大多是重大安全事故、群體性事件、公共突發事件等重大失職、瀆職行為,對決策失誤、監管失職、用人腐敗以及一些亂作為、不作為、慢作為等造成潛在不良影響的問題則較少進行問責。
——問責追究有隨意性。有時為顯示對事件處置的重視,追求從快從重,不按規范程序運作。有的地方和部門為追求政績,淡化事件影響,竭力掩蓋責任,或對責任人偏袒,從輕處罰,或以行政責任代替法律責任、政治責任。
——沒有形成良好的社會氛圍。不少領導干部責任意識淡薄,只想行使權力,不想承擔責任,或對應承擔的責任認識不足,重視對上級負責,忽略了對法律負責、對公眾負責,或只想承擔直接責任,不想承擔間接責任。
文章強調,進一步細化行政領導權力與責任,問責對象應以行政首長為重點;問責內容應包括行政亂作為和不作為;建立嚴密的問責程序;進一步完善行政問責配套制度;加快行政問責立法進程;要實現行政問責的制度化、程序化和常態化運作,必須加快國家立法進程,依法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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