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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職務犯罪,采信必須合法
針對律師的質疑,當地法院認為“查賬組成員按趙生權開出的單據式樣進行手工復制,并由農戶及趙生權簽名捺印認可,符合當時的審計規定”。
曲靖市法院解釋說,當年存單在農戶手中,沒到期不可能拿走,而10多年前當地農村還沒有復印機,按存單樣式進行手工復制,有農戶簽字認可,并由公安機關依法提取。
二審法庭認為,事隔10多年,相關存款已經到期,原始存單等證據可以調取,要求重新調取相關憑證。
律師指出,趙生權簽名是偽造的,自己曾提出做筆跡鑒定,但一審判決書認為“儲蓄單所填筆跡是否為趙生權所寫、所蓋單位公私章是否真實,對本案案情無實質意義”,沒有同意。
據律師調查,該村有的“存款農戶”根本查無此人,還有的雖有此人,卻從未去信用社存過錢。
從律師出示的復印件看,富源縣公安局大河派出所證明“洪松明、肖白權、王紹才”等5位村民“沒有居于我轄區白巖龍樹田村”;白巖村委會證明村里沒有“何紹豐、丁粉花”等人;村民雷粉菊等多人出具證人證言,稱自己10多年前家庭困難,根本沒有能力存款……而這些名字都作為“存款農戶”出現在證據中。
曲靖市法院也證實,二審確有幾位證人出庭作證,稱她們從未在信用社存過款。
中國商業法研究會秘書長李業順認為,哪怕有一個“存款農戶”證明自己根本沒有存過錢,或者所謂的“存款農戶”查無此人,都說明證據是有瑕疵,也說明公安機關提取證據的行為存在漏洞。
云南凌云律師事務所主任李春光分析,公安機關提取的證據也應該符合法律規定,并非只要有公安機關的調查就意味著證據合法,“法院此舉值得商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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