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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孫某和朋友在龍江縣某烤吧吃串。孫某搬凳子時,不小心碰到了鄰座的王某。王某小聲地嘀咕了一句:“能不能小心一點?”孫某聽后,一股邪火躥了上來,借著酒勁,隨即還了一句:“就碰你了怎么的?不服咋的?”你橫我更橫,都喝酒了,誰怕誰呀?于是,雙方從“口水戰”逐漸升級成“拳腳戰”。廝打過程中,孫某用啤酒瓶子將王某左眼部打傷。經法醫鑒定,王某左眼眶壁部骨折,屬于輕傷。之后,孫某在龍江縣龍江鎮某網吧,被公安機關抓獲。
龍江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孫某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的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被害人王某有一定的過錯,可以對孫某酌定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判處被告人孫某犯故意傷害罪,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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