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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7日至21日,縣法院派員千里趕赴被告企業法人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送達法律文書。
在福州市,被告法定代表人拒不與法官見面,只是與原告私下協商,但一直協商未果。
法官兩次通知雙方當事人到福建倉山區人民法院調解及接收法律文書,但被告只是委派公司股東到法院,不聽法官任何調解,也拒收所有法律文書。
“你們天柱的法官不遠萬里來到福建可能是原告請來的,我們要到網上爆料,處理不好,我們要……”。不但不配合,被告還揚言威脅法官,案子陷入了無路可走的困局。
調解不成,縣法院只有采取先予執行的強制措施。11月25日,縣法院向被告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強制遷出公告,要求被告在11月27日前將被告放在原告工地所有妨礙原告施工的機械設備、物質及人員予以清退出施工現場。
強制執行,不但要調動大量人力物力,而且會帶來諸多后患,雙方將會蒙受更加巨大的損失。
11月27日,被告的委托代理人終于來到了天柱縣法院。開始,被告并不相信法院會公平公正處理本案,連核對身份都不配合。
法院常務副院長張秀陽親自接待了雙方當事人,并耐心釋明,原、被告終于同意坐在桌面上心平氣和的協商解除合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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