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借“北大附中”賣房 倆公司被判賠50萬
倆房地產公司出售樓盤,打出買房子女就能上“北大附中分校”,被北京大學附屬中學告上法庭,認為其侵權。市第二中級法院昨天通報,終審判決兩公司停止侵權,賠償北大附中50萬元并在相關媒體道歉。
北大附中訴至一審法院時稱,發現香河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和萬方城鎮投資發展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授權,在富泰公司“未名1898”樓盤售樓處以及宣傳資料中使用“北大附中”文字商標和圖案商標。謊稱北大附中入駐“未名1898”樓盤開辦北大附中未名(京東)實驗學校(以下簡稱京東學校),以“教育大盤”、“教育配套”的名義,對該樓盤以及所謂京東學校進行虛假宣傳。兩公司行為構成虛假宣傳和不正當競爭,因此起訴要求兩公司賠償50萬元并在相關媒體道歉。
富泰和萬方兩家公司在一審中辯稱,北大附中和北大教育投資有限公司(簡稱北教投)曾就合作辦學簽訂協議書,約定北教投公司可以以其名義舉辦北大附中分校及使用含有“北大附中”的字樣及標識。這兩家公司為北教投公司開辦京東學校建設校舍,有權在項目銷售期間使用“北大附中”字樣和標識。
第三人北教投公司辯稱,北教投公司與北大附中2000年簽署合作協議時,北大附中未取得相關商標權。雙方的合作關系均得到北大附中的許可和確認,該校也接受了辦學回報款。這說明,雙方的合作給北大附中帶來了巨大收益,提高了其知名度,并未帶來任何負面的影響及經濟損失,北大附中的訴求沒有依據。
一審法院判決支持了北大附中的請求,兩公司不服上訴。二中院審理認為,北大附中收取“辦學回報款”,并不意味其對京東學校的舉辦予以認可。同樣也不能證明該校對于京東學校放棄了派考察組考察、論證,建立分校須符合北大及北大附中相關審批規定的權利。兩家房地產公司在推銷“未名1898”樓盤過程中,將北大附中分校入駐作為宣傳重點,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因此,維持一審法院判決。(袁京 李紅麗 涂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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