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不滿高鐵公司的收費標準,深圳律師朱運德將廣深港客運專線有限責任公司一紙訴狀告上了法庭,判令高鐵公司向其退回廣深港客運專線中深圳北至廣州南段多收的車票費用29元。
但隨后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以訴求對象實為火車票定價機制,不屬于法院受理范圍為由不予受理。昨日該律師又提出上訴,并稱此前法院不予受理“理由與事實不符,荒謬至極”。
廣深港高鐵定價有點高
該律師說,目前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計算,現在高鐵定價比較高,侵犯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他告訴本報記者說,因工作原因,他需經常往返于深圳、廣州和長沙三地,也多次乘坐廣深港客運專線從深圳北站至廣州南站。但是依據《國家計委關于高等級軟座快速列車票價問題的復函》(計價管19971068號)的規定,運行速度達到每小時110公里以上的動車組列車軟座票價基準價為二等座車0.2805元,可上下浮動10%,因此,普通動車組二等座每公里的票價最高不超過0.31元。
其次,廣深港高鐵作為武廣高鐵的延長線,應當依據武廣高鐵的定價標準定價。現運行的武廣高鐵全長1068.6公里,每公里的票價約為0.435元,如果執行武廣高鐵同樣的價格標準,廣深港高鐵廣深段二等座票價應該為46元左右,比武廣高鐵高出了29元。
朱運德說,廣深港高鐵屬于關系到群眾切身利益的公共服務產品,應當依法實行政府指導價。現在被上訴人以高出政府指導價兩倍多的價格定價,不僅違反了“價格法”的有關規定,也嚴重侵害了上訴人作為消費者的權益。此前他訴至廣州鐵路運輸法院,請求法院判定返還多收取的票價29元。
為何不受理我的訴訟?
隨后,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以上訴人的訴求對象為火車票定價機制,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為由對上訴人的起訴不予受理。但是上訴人在民事起訴狀中已經明確表示,就是因為被上訴人違反國家火車票定價機制,未按照政府指導價定價,并要求被上訴人退回違法多收的車票費29元。上訴人的訴求自始至終都是針對被上訴人的違法定價,而并非我國火車票的定價機制,因此廣州鐵路運輸法院不予受理的理由實為荒謬的托詞。
朱律師說,他將堅持到底來打這場官司,因為這涉及到眾多消費者的權益問題,所以在這一問題上“較真”是值得的。此外,他還說,“我在2013年1月10日前往廣州市鐵路運輸法院起訴,而該院接受立案材料后于2013年3月29日才做出不予受理的民事裁定書。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三條,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立案,并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但在上訴人的再三催問下,才于2013年3月29日做出該民事裁定書,無故拖延了近3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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