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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規范政法部門干部管理,切實加強政法干部隊伍建設,近日,該縣根據《中共黔東南州委辦公室轉發<州委組織部、州委政法委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部門干部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的通知》(黔東南黨辦發[2013]4號)的有關規定,制定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加強政法部門干部管理工作有關問題的意見》,對政法部門干部管理工作予以明確,主要內容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在確定政法部門干部管理原則方面。具體為:一是黨管干部原則;二是分工負責原則;三是互相配合原則。
在政法部門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程序方面。一是確定縣直政法部門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程序;二是確定縣直政法部門股級領導干部任免程序;三是確定縣直政法部門紀檢組長(紀委書記)的任免程序
在鄉鎮政法系統領導干部選拔任用程序方面。一是規范鄉鎮黨委政法委書記選拔任用程序;二是規范鄉鎮派出所所長、教導員、法庭庭長、檢察室主任、司法所所長的選拔任用程序。
在規范政法部門領導干部的交流方面。一是明確鄉鎮黨委政法委書記、派出所長、教導員、法庭庭長、檢察室主任、司法所所長一般應實行異地交流任職。二是明確政法機關內設機構的中層干部,特別是重要崗位的中層干部,在同一職位任職5年以上的,應當在機關內部中層領導干部職位之間、機關與基層單位之間輪崗或交流。三是明確屬于必須交流的政法部門領導干部,科級領導干部年齡超過50周歲的,可在政法系統內部輪崗或改任非領導職務,也可在政法系統以外的部門另行安排。四是有計劃地推進政法部門與其他部門之間的干部交流。把干部交流與培養鍛煉干部有機結合起來,努力增強領導班子整體功能,切實加強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五是切實處理好干部交流、輪崗與保護班子相對穩定的關系,同一部門領導班子一、二把手,原則上不同時交流。經組織決定交流或輪崗的干部,拒不服從決定的,依照有關規定就地免職或降職使用。
在規范政法部門領導干部的日常管理方面。一是建立監督管理機制。每年結合政法工作年度考核或采取適當的方式對全縣政法部門縣管干部工作表現進行考評,考評結果報縣委組織部作為提拔、調整、交流任用政法部門領導干部的依據。二是縣委政法委應積極協助縣委組織部做好政法干部的培養、選拔、教育和管理工作。(楊勝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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