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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鎮遠對縣城區——鎮遠古城,實施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經縣第十六屆人大常委會第6次會議審議通過,該縣下發了《鎮遠縣關于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規定》。根據《規定》,區域內所有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居民以及外來人員,均受《規定》的約束。對違規燃放煙花爆竹的個人,將視情節,每次罰款100元到500元;對非法生產、銷售、儲存煙花爆竹的,沒收全部煙花爆竹制品和非法所得,并罰款2萬元到10萬元;對非法運輸煙花爆竹的,沒收全部非法運輸的煙花爆竹制品和非法所得,并罰款1萬元到5萬元;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為人、法定代表人或直接責任人的刑事責任。
為保持鎮遠古城固有的文化氛圍,傳承鎮遠的傳統民族文化,《規定》明確,在確保安全、有效保護環境的前提下,允許在大年除夕前一天至正月十六日燃放煙花爆竹;或在重大節日和重大慶典活動中,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或決定,可以在規定的區域和時間內燃放。(劉開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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