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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網訊 近日,廣東省高考英語聽說考試中,有4名考生因考后在網絡上發微博稱考場混亂,事后被認定為謠言,因此聽力成績被取消。不少網友認為處罰過重。“發個微博就被取消成績,十年寒窗苦讀為此付諸東流,一生都會受影響。”
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今天在接受中國青年報記者電話采訪時表示,此4名考生在本人考試結束后通過互聯網微博發布謠言,稱其所在考場考試無組織無紀律,老師幫忙寫答案給學生。經教育考試院調查核實,高考英語聽說考試各考場考試正常、安全有序進行。此4名考生是因為自己考試成績不理想,通過網絡散布謠言發泄不滿。“當事考生也承認自己說的不是事實。”
“考生發微博時,英語聽說考試尚未結束,干擾了接下來的考試秩序,此外,考生行為對考試工作人員已造成了誹謗誣陷。”廣東省教育考試院認為,這幾名考生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中的相關規定,按照該《辦法》規定,應當終止其繼續參加本科目考試,其當次報名參加考試的各科成績無效。
有網友說:“如果傳謠,按傳謠來處罰,如果違反考試規定,按規定處罰,網絡傳謠就可以取消高考成績嗎?”
廣東省教育考試院相關負責人稱:“在考試過程高度緊張,考生發布謠言后考試部門花費了很大精力去調查此事,這其實也擾亂了考試的正常秩序。”
據了解,英語聽說考試為分批進行,那么這4名同學考完試出考場后發微博,考場上的考生當時能否上網,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微博內容的影響呢?對此,廣東省教育考試研究院相關負責人沒有正面回答。
從事教育權研究多年的行政法學專家、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湛中樂認為,如果學生因為發微博抱怨就遭“取消成績”這樣的處罰,確實欠妥。“微博是現代媒體的一個交流的工具,考生有他們的言論自由,學生考完試發微博談感受,這很正常。如果學生說的是事實,考試組織方應該聽取,如果說的不是事實,對學生進行教育就可以了,不應該取消成績或者扣分。”
至于學生發的“抱怨微博”是不是影響了后面的考生,湛中樂說,“不見得每個學生上微博都能看到他們發的微博,所以有關機構不應該把這件事看得過于嚴重。我覺得對于發微博的學生進行處理是應該慎重的,不能隨意對他們進行處分或者懲戒。”
知名教育專家熊丙奇認為,首先應該厘清4名學生的行為是否擾亂了考試考場秩序,其結果究竟造成多大影響,如果沒造成多少影響,也未導致其他考生無法考試,就不能簡單以“擾亂考試考場秩序”來定性。另外,考生發布的言論,如果確實侵犯了老師的名譽權,遵照的條例就不應是國家考試違規處理辦法,而應該是侵犯到人身權利的其他條款,起訴人也不是考試院而應該是老師本人,起訴的結果,不是要取消考生的成績,而應該是追究他的責任。
本報北京4月27日電
推薦評論:學生造謠需懲處,取消成績不可取
事實上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嚴重的造謠誹謗行為屬于刑事犯罪,輕度的屬于治安處罰范圍,而不是學生違反校紀校規的校園教育行為。根據這幾名學生的造謠情節程度來看,不是要嚴重,應當屬于治安處罰范圍。那么按照法律賦予的職權規定,有權對造謠學生的造謠行為進行懲處的公權機構是公安部門,而不是教育部門。換言之,應當是公安部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有關規定,依法對這幾名造謠學生給予治安處罰,而不是教育部門來處罰,處罰主體不當。
再者,對于取消考生高考成績的情形,我國的教育法律法規以及考試規則也有詳細規定,主要是考生存在作弊情況下,才取消考生的高考成績。從來就沒有一條法律法規條文規定,對考生造謠行為給予取消高考成績的處分。從這個角度說,即使高考考生造謠,敗壞了教育部門的形象和考試的公信力,但是取消他們的高考成績的處罰并沒有法律依據。換言之,教育考試院取消造謠考生成績的處理做法是違法的處理行為,不具有合法性,而且是越權行為,代替公安部門執法。[詳細]
延伸閱讀:教育部修改《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
為進一步保障考試安全,維護考試秩序,規范對國家教育考試中違規行為的處理,保障參加國家教育考試人員的合法權益,教育部日前對《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下文簡稱《辦法》)做出修改,這一《辦法》將適用于今年的高考中。
解讀新修改的《辦法》,具有以下特點。其一,對考試違規的處理,進一步細化,具有更強的可操作性。比如,此前的《辦法》規定,"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考生,視情節輕重,可同時給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遲畢業時間一至三年的處理,停考期間考試成績無效。"而新辦法,則將"情節"具體化,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伙作弊的; (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 (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 (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這就讓執法,有法可依,而不是此前的模糊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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