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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三穗縣工商局八弓工商分局成功調解一起汽車空調修理糾紛。
近日,小轎車車主伊某到八弓工商分局投訴,稱其因覺得轎車空調的制冷效果不佳,就在八弓鎮文昌路一家汽車裝飾店去修理,店老板李某也沒有認真檢查空調不太制冷的原因在哪,就按習慣給汽車空調加了一些弗、給空調壓縮機加了一瓶所謂的“壓縮機油”,并約定好修理價格370元。第二天伊卻發現空調吹出的不是涼風而是熱風,伊某立即找到李某問個究竟,李某檢查了一會也不知問題出在哪,就對伊某說:“大概是空調機管子的哪個地方堵塞了,你去別的店子檢查一下”。伊某無法,只好去凱里4S店修理,經過修理,4S店認為問題出在壓縮機上,修理后恢復制冷作用。來往的正常費用200元、修理費870元讓伊感到很不服氣,認為車子空調本來只是小毛病,卻讓李某修壞了。于是找到李某要求賠償損失,而李某認為壓縮機出了問題不一定是自己修理造成的,除非伊某提供法定檢驗機構檢驗證明是由于加了“壓縮機油”造成壓縮機故障才賠償。兩人一時爭執不下,幾乎要動手打起架來,后經旁人勸解才沒有動手。伊某最后只有找到八弓工商分局投訴。
接到投訴后,該分局迅速派人到李某的店子了解情況,并檢查了李某店子經營的弗和“壓縮機油”,發現“壓縮機油”的包裝上全是外文,沒有中文標注的廠名、廠址、產品名稱、使用說明,執法人員當場予以取證并要求李某提供質檢報告,于七日內到分局協助處理投訴,李某辯稱自己用該“壓縮機油”給多個汽車空調修過,沒出問題,不應該是油出問題。三日后,李某主動找到分局,要求分局調解投訴,分局調解人員找來伊某,從維護穩定的角度出發,對雙方的過激言行給予了勸解與批評;再從合同約定的角度來調解,經過耐心的調解達成如下協議:伊某找李某修理空調,李某既約定了價格又實施了修理,就應該幫伊某修好空調,保證一定時期內能正常使用,既然沒有修好,又同意伊某找他人修理,所產生的費用是伊某不應承擔的,李某應該賠償伊某多支付的費用600多元。
對于李某銷售不符合《質量法》要求的產品一事,八弓分局立案正在進一步處理中。(楊榮昭 鄧爐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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