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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5日,清水江貴州凱里龍頭河河段發生慘劇,龍海等五名孩童到江邊撿拾貝殼,其間三人不幸溺水身亡。事發后,死者的父母質疑孩子溺亡與清水江上游三家電站放水發電有關,便將三電站經營單位告上了法庭。近日,凱里市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再審判決,判令三電站的經營單位承擔10%的補償責任。
事件回放
2009年8月5日,在凱里曙光路租房住的龍潤清的兒女龍海、龍曉玉,龍潤康的兒女龍立冬、龍曉敏以及鄰居周美娟五人在凱里龍頭河巖頭河村一組滴水巖河段的河邊拾貝殼。
到當日15時左右,龍曉敏等五人突然溺水。當地村民吳治先聽到岸上傳來呼救聲,立即下河救人。幾經周折,將龍立冬和周美娟救起,而龍海、龍曉玉、龍曉敏三人則不幸溺水身亡。事發后,凱里消防、公安聯合出擊,最終將三孩童的遺體打撈上岸。
死者龍海、龍曉玉的父親龍潤清說,事發時河水突然猛漲,產生巨浪最終將孩子們卷入了河流中。而產生巨浪的原因是本案被告黔東南州孜騰水電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孜騰公司”)下屬的清新水電站以及麻江縣地方電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麻江地方電力公司”)下屬的龍里電站、富江電站開閘放水發電所致。因而,龍潤清及其妻子周定蘭將孜騰公司、孜騰公司清新電站分公司以及麻江地方電力公司告上了法庭,索賠53.5萬余元。
溺亡因三電站放水?
在庭審中,龍潤清夫婦認為,清新水電站、龍里水電站以及富江電站在未發出任何通知和未采取警告措施的情況下,開閘放水,導致河水上漲,是造成龍海等三人溺亡的直接原因。
孜騰公司以及該公司所屬的清新電站分公司辯稱,龍潤清夫婦所說的情況與事實不符,該公司并未實施任何的侵權行為,孩子溺亡系其監護人監護不力所造成。
麻江地方電力公司認為,該公司并不存在突然放水發電的行為,更沒有使河水形成巨浪。況且其旗下的兩個電站不是蓄水發電,而是攔水發電。發電時,水從水閘而下,在河壩壩腳翻騰幾下便歸于平靜,不可能在幾十公里的下游形成巨浪。
凱里法院查明并認為,2009年8月4日至5日,清新電站一、二號機組運行正常,不存在停機蓄水和放水發電而改變清水江河水正常流量的問題;龍里電站8月4日一號發電機組于凌晨1點25分停機,蓄水至8月5日下午4時開機發電。該機組蓄水后,對清水江下游河水的正常流量雖帶來影響,但一號機組開機發電時間為5日下午4時,根據水的流速和流程,一號機組發電后水流程經麻江下司、清新電站、青虎、普舍寨、凱里玻璃廠、凱里制藥廠等地,才到達龍潤清子女溺水處,并且該一號機組是8月5日下午4時開機發電,而龍潤清等人的子女溺水時間是在下午3時許,放水發電時間與溺水時間不相吻合。
此外,富江水電站放水發電的事實存在,但根據水的流速和流程,該電站蓄水以及放水發電的時間與龍潤清子女溺亡的時間也不吻合。
發回重審理
被告承擔10%的責任
鑒于此,法院認為龍潤清等要求被告方賠償損失的證據不足,遂駁回了他們的起訴。龍潤清、周定蘭夫婦不服判決,上訴至黔東南州法院,該院認為凱里市法院認定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判決,發回重審。
凱里市法院重審認定,清新水電站在2009年8月5日放水發電,導致下游河水水勢不穩定的事實是存在的,水勢不穩定加大了下游的安全隱患,因而孜騰公司和孜騰公司清新電站分公司作為清新電站的受益人,連帶應承擔7%的民事補償責任。
富江發電站在2009年8月5日蓄水和放水發電也是事實,雖然其蓄水和防水發電行為不可能在距離約50公里的事發地點形成將受害人卷入河中的巨浪,但其放水發電在一定程度上導致下游河水水勢不穩,加大了安全隱患,故麻江縣地方電力公司作為富江電站的受益人,應分擔3%的民事補償責任(龍潤清兩個子女每人補償款約合2.5萬元)。而龍潤清夫婦作為死者的監護人對孩子監護不力,應承擔90%的責任。
據了解,龍潤清和麻江地方電力公司不服判決,已向黔東南州中級法院提起上訴。(羅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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