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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推動全縣 “整臟治亂”、“滿意在雷山”、“全國文明縣城”鞏固提高暨“全國衛生縣城”創建工作(以下簡稱“四項”工作)的深入開展,雷山縣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和“四項”工作要求,結合本縣實際,制定了“四項”工作責任追究辦法,切實為“整臟治亂”深入開展“保駕護航”。
據悉,該責任追究范圍為全縣各級部門負責人及其工作人員。責任追究原則為“四項”工作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及工作人員,因在“四項”工作中態度不積極、責任不落實、工作措施不力、效率低下和政令不通、推諉扯皮、弄虛作假、失職瀆職、違規違紀、貽誤工作,導致工作成效不明顯或不能按期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影響全縣“四項”工作成效和達標等行為。
責任追究內容主要為對“四項”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未按期、按質完成,工作嚴重滯后;“四項”工作季度考核掛末等的,將責令單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或個人寫出書面整改材料,并在新聞媒體上曝光通報批評。
其中對“四項”工作領導不力、進展遲緩、效率低下,推諉扯皮,各項指標任務未按期完成,群眾反映強烈及拒不執行縣委、縣政府“四項”工作決定、決議和工作部署;在“四項”工作中玩忽職守,貽誤工作,出現重大失誤等情況的。將對責任單位給予黃牌警告,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進行誡勉談話;同時根據相關情況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責任單位有關領導和責任人給予組織處理或黨政紀處分。對省州駐縣單位、垂直管理單位除給予黃牌警告外,建議其上級主管部門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并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紀律處分。(文筱晟 吳子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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