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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4月19日,丹寨縣人民法院利用電話調解方式,成功地調結一起該縣居民馬某訴我國臺灣省公民李某離婚一案。
東方法眼訊 4月19日,丹寨縣人民法院利用電話調解方式,成功地調結一起該縣居民馬某訴我國臺灣省公民李某離婚一案。
據介紹,2003年,馬某與李某在海南省打工期間認識。次年9月2日,在貴陽市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2005年3月24日,兩人在臺灣共同生活。2007年7月13日,兩人因感情破裂,馬某返回中國大陸至今。前不久,馬某向丹寨縣法院起初離婚。
受理此案后,法院考慮到李某遠在臺灣,對其直接送達法律文書不便。為此,在通過郵寄送達方式向李某寄送相關法律文書的同時,還附寄了一份信函,告知李某由于地域原因,如果同意適用電話或者視頻方式處理該案,請以書面或電話方式回復。
李某在收到郵寄文件后,當即與法院電話聯系,表示同意使用電話或者視頻方式處理該案,并迅速將書面意見寄到法院。
結合馬某的訴訟請求,法官又多次通過電話與李某進行溝通交流。在李某基本同意與馬某離婚后,法院于4月19日通知馬某到庭,當庭利用電話對該婚姻案件進行調解。
調解過程作了同步全程錄音。調解成功后,即時將錄音拷入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作電子證據資料,還將錄音刻錄成光盤隨案件紙質卷宗作實物證據,依據錄音內容整理成書面調解筆錄,交馬某簽名確認后,再寄送李某簽名確認寄回。最終,此案得以順利結案。
據悉,近年來,該院針對當事人不屬于或者不生活于同一區域的具體情況,在確保案件質量的情況下,本著“既要方便群眾訴訟,又要確保案件事實清楚、程序公正”原則,充分利用和規范電話調解這一便捷方式,將電話調解運用于各類案件的審理中,取得明顯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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