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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7日,黎平縣人民法院公開審理了石某某涉嫌危險駕駛罪案,法院當庭作出判決,以危險駕駛罪判處石某某拘役1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這是該縣第一起醉駕入刑案。
6月16日11時40分,肇興鄉登江村六組駕駛人石某某駕駛貴H89834號二輪摩托車行駛至城關平街左所坡路口人行橫道處時,將放學回家過人行橫道的學生陸某、石某撞傷。事故發生后,經對石某某進行司法鑒定,其血液內酒精含量為167.8mg/100ml,屬于醉酒駕駛。
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犯罪嫌疑人石某某當庭表示認罪,且認罪態度較好,其對醉酒駕駛的犯罪事實深感后悔不已,并希望得到傷者的原諒。法院當庭作處判決:石元開的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之規定,構成危險駕駛罪,判處石元開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1000元。(周志光 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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