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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港訊 (特約記者 劉榮廷) 日前,錦屏縣人民法院在執行錦屏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申請執行被執行人程良高、吳子英夫婦計劃生育行政征收一案中,被執行人程良高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義務,被本院依法拘留。
程良高、吳子英夫婦分別于1993年8月16日,2000年12月8日計劃外生育第二孩、第三孩、違反了《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二款的規定,錦屏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根據《貴州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條,《貴州省社會撫養費征收辦法》第五條第二款的規定,于2007年4月27日向程良高、吳子英作出錦計生征決字[2007]第030號社會撫養費征收決定書:程良高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3825元,吳子英應當繳納社會撫養費3825元,合計應繳納社會撫養費7650元。因二被征收人在征收決定書生效后不按決定書繳納,錦屏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局于2008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受理執行后,向被執行人程良高、吳子英夫婦送達了限期執行命令和強制申報財產通知書。程良高、吳子英夫婦拒不向法院報告財產,執行中查明:被執行人程良高有小四輪車一輛于2008年3月17日進行了變賣,并把變賣款轉移,造成該案無財產可供執行,被執行人程良高的行為嚴重違反了向法院如實申報財產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規定,該院決定對被執行人程良高拘留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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