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永清法院虛假訴訟辦北京車牌涉事者被停職
據新京報 昨日,涉嫌制造“虛假訴訟”的河北永清縣人民法院人員已被停職調查。河北省高院表示已要求紀檢部門派員趕赴廊坊市調查此事。永清縣檢察機關等部門也成立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
昨日,本報報道了中介與4S店人員簽協議,利用多份河北永清縣法院的民事裁定書,違規過戶車牌牟利。記者調查發現,永清法院人員涉嫌制造“虛假訴訟”。
省高院
將向媒體通報調查情況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表示,省法院對媒體報道的情況高度重視,昨日上午省法院領導已經要求紀檢部門派員趕赴廊坊市調查核實情況,如果經調查屬實,將嚴肅查處,并將調查情況及時向新聞媒體通報。
昨日,永清縣縣委宣傳部負責人表示,得知此事后立即召開專題會議。目前已成立由縣紀委、政法委,公安局、法院、檢察院等多部門組成的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將堅持實事求是、公開透明、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的原則,對此案進行徹查,絕不護短。
縣法院
當事人停止工作受調查
本報記者暗訪,中介老姚利用多份河北永清縣法院的民事裁決書,違規過戶車牌牟利,自稱每單生意給法院人員2萬元。記者調查發現,裁決書中的原被告根本不認識,不存在裁定書上的債務糾紛等,裁決書上寫有審判員為馬文靜,書記員為殷偉明。
12月15日,永清縣法院馬文靜、殷偉明攜帶三套法院文書,和中介老姚一起到北京京海車管所辦理手續。
昨日下午,本報記者撥通馬文靜的手機,對方得知記者來意,立即掛掉電話。
永清縣縣委宣傳部負責人表示,永清縣法院已經對當事人立即停止工作,要求其接受調查。
就記者提出的“當事人是否為馬文靜、殷偉明,是否還包括其他法院人員,涉案虛假訴訟有多少起?”等問題,永清縣委宣傳部負責人表示,調查尚在進行中,不好回答,“有了結果,會及時向新聞媒體通報。”
報料人
稱遭到多名男子威脅
昨日,向本報舉報中介老姚違規辦車牌牟利一事的報料人稱,當日下午他在住所附近遭多名陌生男子威脅,手機被搶。對方翻查通訊記錄及電話本后,未找到記者電話,隨后將他放走。報料人自稱已就此事報警。
昨晚,本報記者撥打中介老姚電話,顯示已經關機。
- 調查
中介“花錢買時間” 立案到執行僅6天
記者暗訪中,中介老姚透露,每一單生意(辦一對虛假訴訟)給永清縣法院人員2萬元錢,除了辦好民事調解、民事裁決、協助執行通知等文書和程序外,“花錢也是買時間”。
他說,事實上兩人無論或真或假有債務糾紛,一方提起訴訟要求還款,另一方要將車抵債,都可以自行去法院走上述程序。但按正常程序,即使是真實的債務糾紛,“法院里沒有人,也會被拖很久”,要想完成車輛的過戶裁定,至少要幾個月。
老姚手中一份蓋有永清法院公章的民事調解書(編號:永民初字第2472號)顯示,法院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孫某某和被告張某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依法由審判員馬文靜是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雙方自愿達成以車抵債、協助過戶等協議。
這份民事調解書落款時間為12月12日,審判員為馬文靜,書記員為殷偉明。此案的民事裁決書落款時間為12月15日,審判員為馬文靜,書記員為殷偉明。此案協助執行通知書落款時間也為12月15日。
就在12月15日當天,記者暗訪發現,馬文靜、殷偉明趕到北京和中介老姚一起去京海車管所辦理執行送達。從立案到執行送達僅用6天。
車管所人員:判決辦過戶,人車都要到
12月15日,記者暗訪發現,永清縣法院馬文靜、殷偉明到京海車管所,拿著三份(每份都包括民事調解書、民事裁決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法院文書,辦理執行送達手續。記者看到,辦理過程中,無任何原被告到場,也無涉案車輛出現。
前日,記者以市民身份,向京海車管所咨詢,若本人與他人有債務糾紛,經外地法院判決對方以車抵債,如何辦理相關過戶手續。
車管所一名女工作人員回復,待法院判決后,原被告雙方需要帶著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被告的駕駛證原件,車輛行駛證,登記證,一起前來車管所辦理。如果有代理人,代理人也要帶自己的證件過來。
此外,法院執行庭的負責人,要帶著判決書,執行通知書等材料,以及其法院證件、身份證到場。同時,案子中涉及的轎車也要開到車管所,接受檢查。
該工作人員強調,此類法院判決辦過戶的是車管所的重點業務,“要等我們這邊對案件進行審理和核實,無誤的情況下才能辦理好過戶。”工作人員說,具體辦好的時間可能一個星期,也可能一兩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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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真車抵假債避限購騙法院
事實上,北京一些法院也遇到過試圖通過虛假訴訟規避車輛限購的案件。
今年9月,海淀法院審理一起借款合同糾紛,原告訴稱,2010年4月10日,被告向其借款5萬元用于資金周轉,承諾于2011年5月23日前償還借款,并出具了借據。到期限后,原告多次追收無果,訴至法院要被告償還借款5萬元。案件審理期間,被告同意訴訟請求,但手上沒錢無法償還,希望以一輛桑塔納車抵消欠款。
法官發現雙方調解意愿非常高,且對案件事實無爭議。但就相關借款細節,雙方述說并不一致。經進一步調查,原被告均承認虛構了借款關系,想通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達到車輛過戶的目的。最終,原告撤回起訴。
針對此類案件,海淀法院提出應對措施。
一是仔細甄別案件,制作裁判文書時,應審慎落筆,在借款合同糾紛中應當明確債務,判定以金錢作為償還方式。
二是向當事人送達訴訟風險告知書,在風險告知書中可明確載明此類惡意訴訟將產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提示當事人知曉。
三是必要時采取強制措施對惡意訴訟的當事人進行處罰教育。對堅持惡意訴訟,擾亂正常審判秩序的,法官可根據具體情節,對當事人采取妨礙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展明輝 王殿學 尹亞飛 王嘉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