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警方扮嫖客逮應召女 法院判免罰稱因未奸淫
中新網2月15日電 臺南市警員上月間假扮嫖客,查獲已脫衣服準備性交易的賣淫女,但臺南地院簡易庭14日以未構成奸淫,裁定不罰。警方雖尊重法院判決,但強調辦這種案子怎么可能“真槍實彈”?警察無奈表示,未來恐怕很難再以“釣魚”方式查辦應召女。
據臺灣媒體報道,警方是根據報紙小廣告追查應召集團,上月19日由喬裝嫖客,約朱姓女子到汽車旅館性交易,雙方約定“全套”代價1800元新臺幣,當朱女收錢脫光衣服,警察立即表明身分,依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送辦。
但法官認為,按“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妨害善良風俗構成要件,除被移送人系出于營利的意圖,還需有奸淫或陪宿行為,同時該條款并未處罰奸宿“未遂”者,朱女被查獲時雖脫光衣物,但尚未有奸淫或陪宿行為,難以依上述規定處罰。
此外,法官表示,朱女在警訊筆錄中,也表明除該次意圖性交易之外,并無其它性交易行為,不能僅以查獲過程和扣押物品認定她違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