凱里第一村原主任受賄50萬被判6年
本港訊 近日,貴州凱里市法院就備受關注的“凱里第一村”-----金井村原村主任金登洪收受50萬元賄賂一案做出了一審判決,以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判處金登洪有期徒刑6年。
凱里市法院審理查明,2007年5月,凱里市政府為扶持金井村發展集體經濟,決定將該市仰阿莎廣場西側及南側共約45畝國有土地使用權按征地成本價出讓給金井村作為集體經濟發展項目用地,同時明確該宗地國有土地使用權不準以任何形式轉讓。
2007年5月19日,凱里市國土局公告對該宗地進行掛牌出讓。22日,金井村召開會議同意讓黔東南百恒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百恒公司”)“嫁”到金井村,作為該村的下屬企業。
隨后,被告人金登洪代表金井村委會與百恒公司分別簽訂了《聯合競標協議》等協議,約定將出讓宗地的土地使用權辦到百恒公司名下等。
2007年7月5日,金井村與百恒公司以人民幣330多萬元的價格競得了出讓的地塊。
2007年7月下旬,百恒公司股東楊銀龍委托吳凱平送給金登洪人民幣50萬元,金收錢后存入了工行。今年4月,凱里市檢察院在查辦凱里市花鳥市場金泉花園房地產項目宗地一案時,金登洪主動交代了收受50萬人民幣的事實,之后全部退贓。
凱里市法院認為,金登洪的行為已構成了受賄罪,依法應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但是,金登洪主動供述了犯罪事實,屬于自首。此外,其違法所得已全部退繳,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金本人認罪、悔罪表現。鑒于此,法院決定對其減輕處罰,判處其有期徒刑6年。
金登洪是“村官”,服務于村民自治組織,其身份不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所以,在庭審中,金登洪的行為是按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論處還是按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論處就成為了本案的焦點。凱里市法院認為,從凱里市政府的相關文件材料看,該市將相關國有土地的使用權出讓給金井村作為集體經濟發展項目用地,目的是扶持金井村發展集體經濟,土地使用具有公益性,它的性質仍然是國有土地。金登洪履行的職責是協助凱里市政府經營好、管理好國有土地,這符合刑法第93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的情形,故此,凱里市法院認定在此案中,金登洪屬于準國家工作人員,應按照國家工作人員受賄來追究其刑事責任。
金登洪不服判決,已上訴至黔東南州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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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此罪且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而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個人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