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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條 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發布經濟普查公報。
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發布經濟普查公報應當經上一級經濟普查機構核準。
[釋義] 本條是關于發布經濟普查公報的規定。
經濟普查數據是一種社會資源,必須以一定的方式對外公布和提供。發布經濟普查公報是其中的一種重要方式。它既可以滿足社會各界對經濟普查資料的信息需求,也可以讓國際社會更好地了解中國。因此,本條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都應發布經濟普查公報。同時,為加強對經濟普查數據的集中統一管理,維護經濟普查公報的權威性,本條還規定,地方各級經濟普查機構發布經濟普查公報應當經上一級經濟普查機構核準。這里所稱的各級經濟普查機構,主要是指縣以上各級經濟普查機構。
第三十一條 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認真做好經濟普查資料的保存、管理和對社會公眾提供服務等項工作,并對經濟普查資料進行開發和應用。
[釋義] 本條是關于對經濟普查資料保存、管理和開發應用的規定。
經濟普查所得到的信息屬于公共產品,不僅是政府正確認識國情、準確把握國力、科學制定國策的基本依據,而且也是市場主體正確判斷行業發展和市場走向、適時做出決策、贏得市場先機和競爭優勢的先決條件,是公眾全面了解社會經濟發展狀況,自主做出消費、投資和就業等選擇的重要因素。因此,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在認真做好普查資料保存、管理和對外提供服務的同時,應積極組織相關部門、高等院校、科研機構以及社會其他各方面力量,最大限度地做好經濟普查資料的開發和利用。
第三十二條 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
[釋義] 本條是關于經濟普查機構和經濟普查人員履行保密義務的規定。
本條所稱的國家秘密,是指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依據法定程序確定,在一定時間內只限一定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本條所稱的商業秘密,是指不為公眾所知悉、能為權利人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經權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
為了嚴格保守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本條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要對其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履行保密義務。否則,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
[釋義] 本條是關于使用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的限制性規定。
為解決經濟普查工作中存在的入戶難、配合難問題,消除經濟普查對象的思想疑慮,確保經濟普查的原始數據真實可靠,本條規定,經濟普查取得的單位和個人資料,嚴格限定用于經濟普查的目的,不作為任何單位對經濟普查對象實施處罰的依據。這也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例如,聯合國《官方統計的基本原則》第六條規定:“統計機構為統計匯編所搜集的個人數據,不管是涉及自然人還是法人,都應嚴格保密,而且只能用于統計上的目的。”我國香港地區的《香港統計條例》第二十五條也規定:“不能要求調查人員或其他人員出示在統計調查中,或在準備表格、報表、摘錄、報告或編撰的與調查有關的其他文件中獲得的有關任何個人、機構、企業等的資料,作為民事或刑事訴訟的證據。”